由于发奖金时间少给了一元钱,两职工拳脚相加,并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被打伤的职工李某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王某属同一车间职工,王某为车间班长。2004年10月9日是公司发放奖金的日子,根据规定,自己应拿到奖金501元,但当自己去被告处领取奖金时,被告只发给了500元。由于二人素来不和,自己便上前询问奖金少发一元的原因。但
事后,李某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与王某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323元。
作者:李 彬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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