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合同纸片轻,落笔重千斤”。时下,订合同、制商标、写借据、做鉴定、译文字等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经常经历的一件事了。然而,由于动笔者做事不认真,工作马虎,书写不规范,从而引起了不少法律纠纷,甚至给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装修工刘柏仿的经历告诉人们,便条书写不规范,将给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据刘柏仿诉称,2003年1月16日,刘柏仿经熟人宋某介绍,认识了居民李志军。双方达
成口头协议:李志军要开理发店,由刘柏仿负责为其装修,干完活后再付工钱。考虑是熟人介绍,刘柏仿也没想那么多,就于2003年10月18日开始干,一直干了20天才完工。
2003年11月9日,李志军开始营业。但双方却因工钱问题发生纠纷,后经介绍人宋某调解,刘柏仿与李志军达成协议,由李志军按最低的工资标准付给刘柏仿7000元。李志军打了4张便条,其中一张便条上面写明:“发票19张,两位都同意以上所讲条件,刘飞,李志军”。另外3张装修项目便条均无时间和日期。后双方因装修款发生纠纷,刘柏仿于日前一纸诉状将李志军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志军偿还其装修费7000元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柏仿主张对被告李志军享有债权的依据(证据)是一张无时间的便条,上面写明:“发票19张,两位都同意以上所讲条件,刘飞,李志军”;其他3张装修便条既无时间,也无签名。上述4张便条均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具体的欠款数额,故刘柏仿要求对方承担还款义务,没有证据加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柏仿的起诉。
这起纠纷案虽然很小,却很典型。通过此案审理,法官提醒广大读者,作为一名劳动者,光有票据的意识还不够,一定要索取真实有效的票据,只有这样,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依靠真实有效的票据获得赔偿。千万不要贪小利或因熟人面子抹不开而开张无效便条,从而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作者:黄国华 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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