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央行出台新规 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没有上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7:03 北京青年报

  王旭 祝璐/文

  “开正门、堵邪路”,央行“开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渠道

  本报讯 以后移居境外,将不必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这部将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
暂行办法》将使“个人资产对外转移”进入有章可循阶段。

  据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合法资产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维他小子
营养健康维他小子
张惠妹
激情火爆性感阿妹
星座炫图
属于你的星座诠释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