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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写入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0:21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记者牛虹)记者从全国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了解到,近日商务部颁布了《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美容美发经营者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明确写入其中。此外,今后国家将在美容美发业推行分等定级标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办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
有关的真实信息,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还须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办法》中也列出了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以及法律处罚等几种相应的处罚处理。但是近年来投诉大量上升的带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美容不在该《办法》适用之列。

  此外,《美容院分等定级管理办法》也将于明年出台,届时,美容院也将像酒店一样,消费者可像选择星级酒店一样选择自己喜爱的美容院。

  作者:记者 牛虹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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