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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就抓 政府强行接管民营企业是否合情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1:47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段立强

  2004年4月28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一家从投产之日起即陷入困境的国营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后,生产和经营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产销两旺势头。而正当这家企业的发展处于蒸蒸日上之时,当地政府却以“维护社会稳定,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由,将其强行接管,归自己管理。

  强行接管,不服就抓

  事件的矛盾双方是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

  记者在巴林左旗采访的几天中,每当谈起这次接管时,矿山职工都要谨慎地前后左右环顾一周,并且将声音压至最低,并且还派一些矿工在路口、房顶放哨。这使记者想起了反映白色恐怖战争年代电影里的某些镜头,他们说,政府接管企业后,宣布了一条纪律:工人不能扎堆,不能乱说话,发现一次罚款300元,超过3次给予下岗处理。

  原金宇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缪凤岐向记者介绍政府接管的过程:2004年4月28日晚上,巴林左旗旗委、政府召集金宇公司董事会成员开会,会上传达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红岭铅锌矿产权归属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及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金宇公司营业执照的几个文件及《听证报告书》,同时宣布解散金宇公司董事会,没收、扣押金宇公司公章。旗政府全面接管企业,并成立以政府旗长、副旗长为正、副组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等14名各大局长为组员的接管领导小组。直接挂帅的是旗委书记。

  当晚,近30名警察进驻矿区。第二天,即4月29日,又来了100余名警察、法官,他们带着警棍、手铐,封锁了整个矿区。并且在人群中抓了6名曾经向上级反映问题的矿工及家属,并分别实施了行政拘留15日或1个月的处罚。

  据记者仅能找到的4份《巴林左旗公安局公安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的处罚理由有:“公然辱骂矿长胡宝瑞”(该矿长是矿区被政府接管后委派的记者注)、“以公司未给工人缴养老保险为由,冲入公司办公楼,围攻拥挤旗政府工作人员”,另一张《处罚决定书》上被处罚人一栏空白,根据什么法律依据一栏空白,决定给予什么处罚一栏空白,但却有被处罚人崔颖的签名。另外一个人在没有《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照样被拘留15天。

  公司被接管的当日,巴林左旗以“内蒙古宏峰集团红岭铅锌矿接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出了一份《致矿山职工的一封信》。信中称:“2004年4月23日,赤峰市工商局下发了《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立即依法撤销了‘赤峰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红岭铅锌矿’的注销登记,依法吊销‘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根据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及中共赤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红岭铅锌矿产权归属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罚意见,成立了‘内蒙古宏峰集团公司红岭铅锌矿接管工作领导小组’,原金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自然解除。旗委、旗政府希望广大矿工及家属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接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到不利于矿区稳定、不利于矿山发展的话不说;不利于矿区稳定,不利于矿山发展的事不做。提高警惕,防止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且对组织策划,破坏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的、故意制造事端的、侵害国有资产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声势在赤峰市恐怕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矿山职工胡小东说,“28日那一晚上之后,我们失去了企业所有权,失去了经营权,我们的董事会成员,还被告知不许离开左旗境内,失去了人身自由权。我们这些小股东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也都没有了,而且纪检委借查账之名,从我们的账户上还提走200万元现金,至今不知去向……”

  祸起上访

  事情还得从金宇公司的“前身”说起。

  金宇公司的“前身”是1988年筹建的巴林左旗乌兰达坝铜锌矿,这个地方国有企业从开始筹建,到1996年宣告破产,没有生产一天,企业就下马了。原金宇公司监事会监事长胡悦山对记者说,在破产清算期间,巴林左旗政府在赤峰市政府的协调下,并以“不接受乌兰达坝铜锌矿,白音诺尔铜铅矿就不能生产”为要挟,强行将乌兰达坝铜锌矿甩给了赤峰市有色金属集团总公司。之后,重新注册成立了国有性质的红岭铅锌矿。据一位时任巴林左旗政府领导讲,当时乌兰达坝铜锌矿虽然整体转移出去了,但赤峰市有色金属集团总公司却没有支付收购资金,也没有与原企业的债权人办理债权债务转移关系,更没有对新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管理。只是将这个硬塞在手里的“包袱”放在原地未动。

  就在红岭铅锌矿成立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红岭铅锌矿又因资金、设备、技术等原因再次陷入绝境。万般无奈之下,企业在当时的巴林左旗旗委、政府的支持下,实行了企业转制,并于1999年1月,由职工集资入股171万,成立了金宇公司,原红岭铅锌矿矿长马恒任法人、董事长。据矿工们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得到当时旗委、旗政府认可并加以褒奖的。

  据《红岭铅锌矿的会议纪要》记载:“1999年6月6日,矿长马恒主持召开了有时任旗委书记汝俊杰、旗长鲍新民、副旗长马俊以及矿山领导杜凤华、缪凤岐等参加了工作汇报。会上,副旗长马俊首先肯定了企业的转制是符合中央政策的,更是合民心顺民意的。原红岭铅锌矿的债务你们已经承担,职工也由你们安排,企业的主体自然应是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旗长鲍新民、旗委书记汝俊杰更是肯定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为企业本身找到了出路,同时也为左旗企业转制工作开了个好头。这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管理的结构,有利于左旗经济的发展,是稳定一方、造福一方的大事。将来运作成功了,这个企业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集体的,是属于你们职工的。”

  金宇公司成立后,与红岭铅锌矿的债权人重新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并且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偿还了近千万元的债务,而且年缴税金超百万元。2001年,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已两年之久的红岭铅锌矿被申请注销。

  但是,正在金宇公司快速发展之际,职工们开始向上级反映公司董事长马恒有重大经济问题。

  工人们开始不断上访。这给旗委、旗政府造成很大的压力。2003年7月,旗委、旗政府派人进驻金宇公司协调此事,并促成召开了董事会(金宇公司虽然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自企业发展后,公司就从没召开过董事会,董事长自己成了家长制、一言堂)。董事会决定:原董事长马恒放弃经营权,由副董事长缪凤岐兼任总经理负责经营并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之后,企业进入正常经营轨道。

  4个月之后,即2003年11月份,赤峰市久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赤久久会事审字【2003】第66号至第69号《审计报告》。报告结论:董事长马恒存在下列问题:1、虚列金鹰公司户名,套取分红款269684.80元;2、虚列施工队户名,套取分红款1079534.71元;3、虚列外购矿石付款4274224.95元;4、虚列外购矿石还耿凤文款3850000元;5、虚列工程款(修桥)268880元;6、将1263251元职工的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用于配股等共计违纪违法资金1125.7726万元。就在会计师事务所宣布这个审计结果时,面对大量的事实,时任政府副旗长马俊却向金宇矿业的矿工们宣布董事长马恒不存在违法事实,只是违法财经纪律而已。对此,股东和矿工们不服,又到旗委、旗政府上访,要求严惩马恒。事件发展到这个时候,矿工们愤怒了。他们开始又一次大规模的罢工,并把原料库的大门从头到尾焊到底,不让产品出库……

  于是,在2004年2月,金宇公司的一些管理人员联名向赤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马恒的经济问题。但举报的结果是,马恒毛发未损,仍然在外经商,而金宇公司则被调查组认为在注册登记以及注销红岭铅锌矿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并有侵吞了国有资产的“行为”。

  于是,巴林左旗工商局在赤峰市政府的“招呼”下,做出了“关于撤销红岭铅锌矿注销登记的决定”,同时吊销了金宇公司的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红岭铅锌矿这个“死”了3年的国有企业又在其主人———市政府的关照下复活了。如此一来,政府接管就有理由了。

  强制接管的政府理由

  “旗政府为什么要强制接管金宇公司呢?”,“金宇公司是否有国有资产存在呢?”,面对记者的提问,巴林左旗分管工商业的副旗长于凤芝女士给出了这样一个解释: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恢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为此前,金宇公司职工多次因反映企业法人经济问题而上访,生产经营一度陷于停顿。“既然是维护社会稳定,而不稳定因素又是因为马恒的经济问题没有得到处理,而审计报告又确实让马恒的违法事实摆在了眼前,那么只要处理了马恒,职工不就安定了?而现在为什么要背费力不讨好这样一个名声来强行接管金宇公司呢?”于旗长对此提问以沉默作答。

  而金宇公司职工对此的认识是:看企业发展好了,有利可图,以企业的一些小失误作为突破口,以法律为借口,强行收回已转制的企业。另一层意思是想通过政府强制接管,来掩盖马恒与某些政府官员的“金钱关系”。据一位职工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马恒曾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要求董事会给其处理270多万元的借款白条。据马恒自己讲,这270多万元全部用于送礼了,至于送了什么人,他知道,但不能在此讲。

  而更令董事会及大多数股东不解的是,金宇公司被政府强制接管后,本应积极维权的公司法人、董事长马恒却一走了之。据接待记者的一位当地官员说,马恒已经很长时间找不到了。而一位知情人给记者提供的电话号码,却使记者很快与马恒取得了联系,但当记者表明采访意图时,马恒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另外的几个前任党政主要领导也都以不方便或受组织委派在外地开会或学习为由统统拒绝了采访。前任领导及相关人员的集体失语和现任政府的强硬态度,令记者对此大惑不解,令矿山职工心有余悸。

  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认为:赤峰市政府以金宇公司在注册登记及注销红岭铅锌矿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为由,让巴林左旗工商局吊销并注销了金宇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红岭铅锌矿的《注销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登记是以企业的主动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企业申请,工商部门是不能主动实施的。显然,赤峰市政府是想通过法律证明金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红岭铅锌矿的《注销申请》是非法所得,继而证明自己强制接管行为的合法性。然而,事实是在产权权属的争议问题上,法律途径是惟一的解决途径,而在产权权属尚未明确之前,政府强制接管一家民营企业,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政事实。

  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进也同意上述观点,同时他还指出,凡属纪检部门调查的材料,均不能作为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有利证据使用,除司法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没有对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否则,就是法律所极力排斥的“以党代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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