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条例保障权益 拖欠工资要加倍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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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8: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拖欠工资加倍赔付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逾期不发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最高处三倍罚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哺乳女职工夜班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