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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简易不是行事简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8:56 中国质量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也就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于一些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规定一种较为简单的处罚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环节是完全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以不受限制,草率行事。在质量技术监督基层执法中,很多情况下适用
简易程序,在应用简易程序时要注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

  一、表明身份,现场取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现场行政处罚要求违法事实清楚、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在作出现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不仅要求有违法事实存在,而且应当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有关票据等。

  二、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在简易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是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另外,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还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场裁决,就地送达。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印有编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在援引法律时,应当具体到条、款,并由行政相对人在文书上签字或者押印,视为送达。

  四、及时备案,文书归档。《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场处罚终了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同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登记装订,归档保存。此意义在于质量技监部门对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能全面了解和掌握,为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备忘录,同时也便于本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作者单位:山东省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张俊海 李学泉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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