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 按安置资金总额0.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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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19: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蓝岚报道: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广州市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做了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房屋安置资金总额的0.2-0.4%执行。 根据规定,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评估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拆迁范围位于荔湾、东山、越秀、海珠、天河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3000元/平方米; 拆迁范围位于白云、黄埔、芳村3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6000元/平方来+拆迁住宅用房面积×26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2300元/平方米; 拆迁范围位于番禺区、花都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来+拆迁工业用房面积×80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