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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门前滑倒老人获赔1.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13:36 时代商报

  “法律真是公正,我的邻居都说我的官司打不赢,自己走在马路上摔倒了,别人还能赔你钱?可我的官司就是打赢了,获得了应得的赔偿。”王大娘激动地说。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家商场赔偿在商场门前滑倒的受害人1.3万余元。

  老人商场门前摔倒

  2003年12月5日刚刚下过大雪,9时许,73岁的王大娘来到沈阳市大东区一家商场购物,当她走到商场门口时一个趔趄滑倒在地,当时就摔得起不来了。

  王大娘于当日被儿女送进沈阳市骨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王大娘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王大娘不得不住院治疗。在住院的26天里,王大娘共花医药费1.6万余元。

  住院期间,王大娘越想越生气,王大娘认为:她之所以摔伤,是由于那里路面高低不平,下雪后积雪又不及时清理,残留在地砖上使路面非常滑,商场应该对她的伤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胜诉商场不服

  王大娘出院后一纸诉状将这家商场告上了大东区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商场赔偿原告王大娘医药费的80%。被告认为:王大娘摔伤处不是商场法定管理范围,无法定管理义务,王大娘摔伤是其自己没有尽到应注意安全的义务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中法维持原判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这家商场系公众购物的场所,有为顾客消费提供安全购物的保障义务。商场门口所建的门市房拆除后,未将残留的室内地砖恢复原状,而该处属于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在雪后未及时清扫,在地砖上未采取防滑措施,致使王大娘在此滑倒。商场属于不作为行为,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年事已高,雪天出行购物,也未尽到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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