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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下发 代理人瞎忽悠将被罚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23: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仇兆燕)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下发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定的监管重点在资格管理和代理人行为管理,以及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王建主任介绍说。

  王主任指出,《规定》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在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方面。《规定》作出了22条规定。
重点强调代理人必须对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条款、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说明义务。同时,《规定》还就市场反映集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

  针对保险代理人以高回报率忽悠消费者的情况,记者在《规定》的三十二条看到,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而保险营销员如果违反此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下发了该规定的同时,保监会表示今后还将对代理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未来对代理人的管理将与导游的管理类似,实行分类分极考核,分高、中、低三级。销售不同的产品要有不同的资格。”中介监管部姚处长介绍说,代理人如果要销售更加专业的产品例如年金、健康险等,则要进一步通过各地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考核获得更高的资格。而“没有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代理人则不能进行产品销售”。

  保监会还表示,正在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保人可以对代理人的资信、资格、行为情况、业务情况以及是否被投诉等信息一览无遗。”姚处长介绍说。据悉,目前北京、山西、

福建等地已着手搭建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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