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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广场新旧物业公司“打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9:17 武汉晚报

  青年广场新旧物业公司“打架”

  本报讯(记者金文兵秦杰实习生邱颖佳陈都石璟)新物业公司要求进驻,旧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因此动用“肢体语言”,引发一场新旧物业的“打架“风波。

  3月29日上午,青年广场大门口引发骚动:一方面,由业主委员会“新聘”的中信物
业公司派人要求接手该楼盘;另一方面,合同已“到期”的金煌公司不愿退出。僵持至下午17时许,约50个不明身份的人员持械介入“清场”,中信物业“暂退”。

  据金煌物业负责人称,他们对青年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是在3月28日期满,但因业主委员会内部意见不一致,而且,拖欠的水电、

物业费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经区房产局物业科和所在的白松社区同意,将管理期限延长2个月。

  而业主方面称,早在去年底,他们就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并以超过2/3的选票,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然后签订了经过公证的物业管理合同。

  在送房地部门备案时,因这家中信物业当时没办妥物业企业资质证书,这次选聘被否决。今年3月10日,中信物业获得上述资质,但因部分业主委员有不同意见而另起风波。3月23日,经武汉仲裁委裁决,该合同有效。中信物业遂于3月29日正常进驻,谁知又引发与金煌物业的冲突。

  个案剖析

  业主不团结物业“选聘权”受损

  据法律人士分析,这起新旧物业公司“打架”的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其中的冲突涉及到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几个重要要件,并折射出一丝尴尬——如果业主、业主委员之间“七拱八翘”,不用一个声音说话,那么,他们的“选聘权”将受损。

  “选聘、解聘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在一个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然后选举产生若干业主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并报房产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会议”有2种形式:一、全体业主参加集体讨论,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如果不愿出面,或有他事缠身,也可委托他人参加。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属于业主大会,并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然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老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个层面来讲,青年广场业主变更物业公司的要求和作法,没有超越这个底线。

  业主可“预定”专项维修资金

  据青年广场的业主称,对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提出了一个附加要求:因电梯运行已10年,哪家物业公司能在3年内向业主委员会提供46-48万元/年的

维修基金,就可参与竞标。

  他们与金煌公司签订的是一份临时物业协议,上面只约定了每月从停车费中提取6800元作为维修基金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如何筹集,包括由谁代管,其中是否包含电梯维修专项资金未明确,从而引发这次冲突。

  对于这类维修基金,其所有者是全体业主,并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企业如挪用该资金,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企业资质证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业主委员切勿“窝里斗”

  结合我市其他物业纠纷,可以发现一个别有意味的现象:但凡物业公司与业主闹矛盾,追根溯源,都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有关。

  肩负着全体业主利益和期望的业主委员,多数情况下是只尽义务、无利可图的。当面对着来自物业公司的利诱时,不能排除个别自私者,放弃责任而将自己“转卖”。

  经济利诱之外,还有更为核心的“观念”冲突。囿于自身认知和兴趣爱好等,业主委员之间也会在某些方面、对某种事情的处理方式上出现分歧,乃至搞起“窝里斗”,进而在无意间做出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图为青年广场的停车场。

  文/记者金文兵秦杰实习生邱颖佳陈都石璟图/记者熊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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