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将在本月底完成初稿
本报讯(记者 王冰凝)昨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了解到,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委托的《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课题组各分课题组目前已经完成了10多万字的报告初稿。目前关于能源法制定的各分课题组正在就一些重要问题做进一步论证,2月底前提出报告完成稿初稿,3月底汇报课题初步成果。
能源法起草“基础”奠定
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负责人江冰指出,《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是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基础。
据悉,《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课题组各分课题组主要包括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课题组及综合组,其中原子能法课题组的初稿相对成熟,其他各组还需要继续完善。
据记者了解,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及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日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课题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确定构建能源法体系应按“抓龙头、补空白、修现行、快配套”的思路,体现以下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能源与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和优质能源的原则;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有所创新原则等。
会议同时总结认为,我国能源发展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有诸多方面原因,但与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备有密切关系;我国能源法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绩,体系雏形基本形成,但还缺少能源基本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主要的组成部分,能源法体系在结构、内容和协调等方面存在缺陷。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巡视员吴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更多地利用法律法规。我国能源立法框架体系设计非常重要,课题组在研究时要注意做到现实与长远相结合、世界普遍性和中国特殊性相结合,可操作性和可延伸性相结合,框架体系的研究也要与我国能源法的起草工作相衔接。
能源法制定尽量缩短时间
1月24日,国务院明确《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并批准成立跨部门的《能源法》起草组,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担任组长。国家发改委等15家单位为起草组成员单位,参与起草工作。同时,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开门立法的要求,由能源、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能源法》起草工作专家组,为起草工作提供咨询。
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徐锭明在2005年中国能源投资论坛上表示,按照中国的一般常规,一个立法,一般都要一年到两年,而《能源法》的建设时间希望“能够缩短一些”。
国家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日前在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我国《能源法》将涵盖能源资源勘探、研究开发、生产运输、贸易与消费、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能源安全与监管等诸多环节。《能源法》将建立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法律规范,明确有关能源政策,建立能源安全与应急体系的法律制度,规范能源对外合作行为,以实现保障能源供给、促进能源开发、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规范资源利用,加强能源合作。
■专家声音
能源单行法将部门利益法律化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美国四年时间制定了新的能源法,这一经验应该供我国能源法起草部门借鉴。
叶荣泗告诉记者,早在能源部没有被撤之前我国就在论证制定能源法,但这一工作随着能源部的撤销被暂时搁置,现在我国的能源问题很紧迫也很突出,政府开始起草能源法是重要而迫切的。
叶荣泗认为,我国以前主要依靠相关政策调整来管理能源和资源,但忽略了用长期稳定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制定能源战略非常重要,但能源战略在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方面地位不够,政策调整也具有易变性、不稳定性和短期性,并且往往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容易被人忽视,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因此也需要制定能源法来加以保障。
叶荣泗指出,我国现有不少能源领域的单行法,但是缺少一部基本法,美国用四年时间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能源法,我国制定能源法也有条件更快一些。基本法解决共性和共通的、战略性的、根本性的、长远性的问题,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问题。基本法和单行法可以平行而不交叉,可以结合起来。制定能源基本法将涉及各方利益和权利的调整,难度很大,但是能源的若干突出问题和利益冲突,正是需要法律调整来解决的。
业内研究人士韩晓平认为,我国目前很多能源单行法带有过于浓厚的行业利益,比如《电力法》制定于政企不分时期,其把电力企业的利益变成法律从而导致不断进行的电力改革困难重重。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是否成熟还有疑问,现在我国能源行业主要是大企业引导能源发展,大企业改革还没有完成,《能源法》制定应该建立在法律环境成熟的基础上,才能避免将企业利益法律化,否则急于一时的法律甚至可能成了改革障碍。
本报记者 王冰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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