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透露IPO配套文件 上市资质要求提高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0:12 新京报 | |||||||||
券商人士透露,关于上市公司的资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该净利润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同时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来源于增资发行的股份。经国务院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全部来源于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