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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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0:01 新京报 | |||||||||
业内人士称,此举意在限制券商挪用客户国债 本报讯(记者吴敏)中国证券业协会、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质押式债券新规定,将于今年5月8日起施行。 新规定在全面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国债回购制度的改革内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上述交易实施细则与结算细则相配合,重点完善了国债回购制度,使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更加安全可靠。在法律关系上,投资者委托并授权证券公司,以证券公司名义将相应债券提交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转移占有,并以证券公司名义与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融资方进行回购时需将回购所用国债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质押库账户”,实现质押品转移占有。 券商挪用客户国债,一直是问题证券公司资金黑洞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券商人士认为,由于上述新规定的出台,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的成本和难度都将提高。此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5年年底向社会发布有关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