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停车等客权”太荒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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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8:56 新京报 | |||||||||
近日,哈尔滨市的莫斯科大剧院举办了剧场门前出租车“停车等客权”拍卖招标会,某出租车队以1.5万元将该剧院门前的出租车经营权拍到手。据了解,近些年来,哈尔滨市的出租车司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在机场、火车站、剧院、宾馆门前等客———先由出租车公司签下协议,买下这些单位门前的出租车等客权,然后再向进场的出租车司机收费。(1月9日《哈尔滨日报》)
机场、火车站以及剧院、宾馆门前的广场、空地,是城市的公共用地,而并非单位或个人的私有领域,这些单位无权限制出租车自由进出、等客载客,更无权将公共用地的某项功能进行拍卖以获取私利。拍卖出租车“停车等客权”,实际上是一种私权侵占公权、并通过侵占公权进而侵犯他人私权的表现。 而出租车公司及其司机,在办理了相关证照、守法经营并照章纳税之后,他们便拥有了城市任何公共场地等客、载客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权利无须其他任何单位再次赋予。一些单位拍卖“停车等客权”,相当于把原本属于出租车司机的权利先据为己有,然后再拿出来“卖”给出租车司机,这是极其荒唐的。 更荒唐的是,如果机场、火车站、剧院、宾馆可以拍卖“停车等客权”,那么依此类推,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乃至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将门口的“停车等客权”进行拍卖;如果“停车等客权”可以拍卖,那么照此逻辑,某位市民在某家单位门口闲逛、等人,也应该事先获得“停留等人权”,向这家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就不被允许在这里停留……假如一座城市变成这个样子,那该是何等的荒谬和可笑! 拍卖“停车等客权”,不仅侵犯了出租车司机的权利,而且使得任何一个想在机场、火车站或某个剧院、宾馆门前叫车的乘客,都被迫乘坐某家出租车公司的车(除非他不辞辛劳到别处叫车),消费者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广大乘客的权益因“停车等客权”而受到了侵犯。 □晏庆盛(上海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