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退房潮不过是正常的市场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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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7:32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出现大规模退房风潮,越来越多的预售房买房人开始采取群体性行动拒收房屋,或停止还贷,或走向法庭,要求向开发商退还所购房屋。 笔者看来,退房仅仅是正常的市场现象而已,市场上既会有大规模的抢购,也会有大规模的抛售,退房自然也不可避免。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市场交易行为也都是有风险的,退房只是在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购买者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无论是购房、退房还是
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是一种商业行为,他进行投资就必须承担投资风险,当然也享受投资收益。在市场繁荣,房价节节攀升的时候,开发商不会坐视市场变化,保持房价一直不变。同样的,开发商也应该预见到房价下跌的时候有可能房子卖不出去、有人退房甚至公司破产。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人可以退房,那么就应当按合同办事,出现了损失也只能自己担着,不能怨天尤人。 房价上涨的时候,炒房者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在房价下跌时,如果合同约定可以退房,那么他们退房的损失可能小一些。如果没有约定退房,那么就应该自己承担投资的风险。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拒收房屋和停止还贷,那么开发商和银行自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终炒房者的损失可能更大。 如果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银行承担的风险是开发商和购房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有许多人以不能让银行受到损失为由,认为房价不能跌。可是商业银行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他们在交易的时候更应该比普通企业和个人能够预见到市场的风险。事实上,上海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拒绝还贷现象,因为银行要求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其规避风险的手段,只要房价没有下降到购房者的贷款余额之下,购房者是不会轻易停止付款的。 个人自住购房者是市场风险最小的主体,无论房价是涨还是跌,如果他们购买的房屋是自己住,只要房子质量没有问题就没有损失,也不会有什么收益。因为他们的交易行为并不是经营,而仅仅是一种消费。 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合同中有可以退房的约定,当房价下跌幅度较大时,只要房屋原价与现价的差距大于退房成本,购房者选择按原价退房则可以获得收益。 因此依照合同规定退房只是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其实质也是一次交易,只不过这次交易消费者不是购买实物,而是购买了一次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周城雄(中科院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