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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垫付对价偿还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08:12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赵侠)针对股改中出现的“大股东代替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现象,深交所日前发布了第10号股改工作备忘录,用以规范垫付对价的偿还程序,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备忘录规定,对于已经通过垫付对价完成了股改的上市公司,可通过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垫付对价的偿还问题,如以股份、现金方式偿还或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对
于偿还股东的主体资格、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的,可采用以股份偿还的方式。垫付对价股份的偿还视同执行对价安排的后续处理,可在相关股东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偿还手续,不受一年锁定期的限制,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西南

证券分析师李明认为,备忘录的出台,为上市公司股改垫付对价的偿还提供了规范、简洁的操作指引,将对后期股改的顺利推进起到积极作用。深交所在此时规范垫付对价偿还程序,意味着在管理层看来股改进程已达到相当成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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