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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5:30 深圳商报

  读者唐先生问:我手上有一张共经6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B)背书给第三手(C)时,公司名为CC,现在承兑行要求我们持有二、三手公司证明背书连贯。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我司,也已经多次发函给第二手,第二手公司则拖着不办。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答: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问题
,主要是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唐先生的汇票属于典型的“背书不连续”,因此银行拒绝承兑是正确的。只要唐先生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即第2手和3手出具书面证明。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但在第3手推拖的情况下,读者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1)要求上手(第5手,也就是给唐先生汇票的人)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2)行使追索权。首先,应要求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银行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证明,转交唐先生。唐先生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唐先生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唐先生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间请求付款被拒,致使其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通过行使追索权来满足其所享有的票据债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才能行使。

  在第3手无法出具文件情况下,建议唐先生尽快采取行动,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整理)上述律师观点不代表本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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