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教育储蓄抓紧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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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1:23 城市快报 | |||||||||
12月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沈盖古 记者 沈盖古 城市快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印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新规将在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在本市
新办法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原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出现了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现象。出于规范政策的考虑,国家将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规范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开具和使用。 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将按原规定执行,即只需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因此,如果储户认为自己原有证明可能会失效,最好在12月1日之前提前支取。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按照规定,原有的存款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利息所得应扣缴利息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