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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证券不能重复司法冻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8:53 新京报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出台新规

  本报讯(记者赵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了《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二条,适用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流通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等流通证券的协助司法冻结业务,《通知》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知》的制定历时一年多,期间征求了证券公司、托管银行、证券业协会及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希望能够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冻结流通证券的工作。经报请证监会核准,公司才发布了《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对已经冻结生效的流通证券依法不得协助实施重复冻结。如果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证券公司应按照“先送达者顺序在先”的原则执行。对已做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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