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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办法今起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1:30 东方早报

  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该会已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今天起至11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证监会将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意味着久拖未决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终于“柳暗花明”,并为接下来股改的深入提供动力。

  “管理层选择在这个时候发布《意见》,其用意十分明显:因为股改快‘断炊’了,
两家交易所快‘没货’了,上周,国务院已经为此专门召开了一次座谈会。证监会此次发布《意见》,就是为了用股权激励来‘诱惑’一些不愿意参与股改的公司,以保证股改的顺利推进。”曾参与《意见》论证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昨晚一语道出了《意见》发布的背景。

  而证监会昨天也表示,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据郑培敏透露,这份《意见》与原来的讨论稿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是在股票期权激励之外,又增加一项股票激励的内容。前者在未来才会行权,而后者在当下就要注入资金。

  “总体上,这份《意见》比较国际化和规范化,其最核心的内容是界定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的股票来源和股票价格。”郑培敏说。

  证监会昨天在对《意见》的说明中表示,股票的来源主要包括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等三种方式。

  《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行为,《意见》要求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

  同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权,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规范意见》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行权。

  证监会表示,《意见》将从今天起至11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证监会将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

  证监会还称,国资管理部门目前也正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作者:早报记者 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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