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费明令由非流通股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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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0:26 新京报 | |||||||||
备忘录提出,股改不能损害B股、H股股东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赵侠)深交所日前发布了两个股改备忘录(第7号和第8号),以此来规范含B股、H股公司股改相关事项及明确股改方案的实施程序及相关披露等事项。这是深交所首次明确提出,含B股、H股公司股改时,不能损害B股、H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A股市场的非流通股股东承担股改相关费用。
第7号备忘录规范了含B股、H股公司股改中的相关事项,包括统一规范了“对价安排”的表述;要求股改方案设计时,不能损害B股、H股股东合法权益;A股市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担股改的相关费用;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股改方案是否损害B股、H股股东的利益;股改过程中,B股股票可正常交易,H股股票停牌事宜按照相关规则执行等。 备忘录第8号对股改方案经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 西南证券李明表示,此次发布的股改备忘录,对股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推动股改有序进行。 = 《新京报》服务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