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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0条霸王条款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1:28 武汉晚报

  市工商消协点评论证会

  向10条霸王条款说“不”

  本报讯(通讯员张镝张群红英记者马辉)昨日,市工商局、市消协昨日召开霸王条款点评论证会,将涉及市民生活的10条霸王条款公开展开点评。

  1)典型表述:“信息公司主动短信服务收费,从预存话费中直接划出。”点评:构成了强制消费,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典型表述:“本商场(市场、娱乐场所、餐馆)免费提供停车;车辆遗失、损坏,概不负责。”点评:顾客消费后,其停车行为就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服务是以与买卖合同关系相关联的。该合同属于有偿保管。

  3)典型表述:“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点评:在实践中,银行无权指定自己为“第一受益人”。此种作法明显与《民法》、《保险法》精神相背。

  4)典型表述:“本广告内容……最终解释权为发展商所有。”点评:楼盘广告的实质是,想逃避广告误导消费者时的法律责任。

  5)典型表述:“本公司对活动礼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请与礼品生产商联系。”点评:促销赠礼品,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建立在买商品基础之上的,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赠品有瑕疵,消费者又无过错,商家就应负责。

  6)典型表述:“公司主办本次活动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有权视情况不对时调整本次活动。”点评:商家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合同自由、主体平等之原则。

  7)典型表述:“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点评:消费者付款后,已取得商品所有权,商家不再有商品所有权。保安强行验票盖章,侵害了顾客的人身权利,应予取缔。

  8)典型表述:“遗失通讯工具,其话费余额不退。”点评:电讯公司附加约束条件,即是非法占有用户未使用的资费,是“不当得利”。

  9)典型表述:“

网络电话费预存,余额不予退还。”点评:网络公司不能擅自占用余额。若消费者要回余额,并愿付一定的手续费,网络公司应退还。

  10)典型表述:“取款三次弄错密码,必须填写相关表格,缴纳手续费5元。”点评:密码弄错,只表明客户在取款时,不能提供充分证明,既不存在违反合同的可能,更谈不上侵害银行权利。银行此类格式条款没法律效力。

  市工商局局长吴清在点评会上表示,对涉及的相关企业,工商部门和消协将采取告诫、曝光、查处、支持诉讼等4种方式,力争早日消除这些

霸王条款

  消费者如有类似投诉,请打市消协电话:856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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