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煤炭、电力企业不得因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本报讯(记者王冰凝)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煤炭、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维护煤炭、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通知要求2005年电煤价格以去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由煤电企业在8%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对新投产发电机组用煤价格,以煤炭企业去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平均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
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指出,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炭、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幅度提高煤价,也不得变相提价;煤价涨幅超出规定范围的,要予以纠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煤炭、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煤炭、电力企业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通知强调,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推动发电企业成本增支问题,近期国家发改委在要求电力企业适当消化电煤价格上涨因素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了各省(区、市)的电价。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因为电价提高而进一步提高电煤价格。通知还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电力需求的价格管理,继续推广和完善分时电价等电价制度,鼓励用户科学合理利用电能。
据业内煤炭专家称,自今年以来,特别是开征煤炭资源税以来,煤炭企业明显地表现为成本增,价格降,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下滑。目前市场煤价格下跌严重,计划内煤炭价格也有松动的迹象。发改委煤电联动政策调高了电价却增加了煤炭企业成本,目前煤炭价格不断下跌,发改委要调控电煤价格,更应该控制电煤价格进一步的下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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