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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监管办法》8月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0:47 新京报

  违规企业最高受罚50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冰凝)昨日,记者从国家电监会获悉,为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维护电力用户合法权益,《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将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电力监管部门今后将依法开展对供电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据悉,《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配套规章之一,对供电服务监管的内容、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用电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按标准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自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供电企业向一般居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等。

  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禹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力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供电企业进行监管,对于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等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供电服务水平的提高,也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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