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款时间、期限上解、划转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造成财政收入在时间上的延期上解、在资金上的不合理占用的行为。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主要行为有:
1、承担财政收入执收任务的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财政收入(农业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不按国家规定的缴款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压;
2、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收入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
3、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对财政收入款项解缴时间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上解财政收入款项,形成收入款项的延解、占压。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不依照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规定的时间、金额、渠道、科目等审核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滞拨、多拨、少拨或错拨的行为。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主要有:
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年度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的要求拨款,办理无预算拨款、无用款计划拨款、超预算超用款计划多拨款、人为扣减预算和用款计划少拨款以及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等;
2、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程序和时限要求拨款,违反规定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项目、计划、用款的实际进度拨款,不根据国库库款实际情况拨付财政资金,造成库款紧张甚至亏库等;
4、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不按规定要求、时限、金额及时办理库款拨付和转款手续,滞拨、少拨、多拨、甚至不拨库款;
5、国库经收处和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和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及时足额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转付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滞留、多拨、少拨、占压等。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是指国库机构、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款项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主要有:
1、《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了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的准确性,对执收部门和单位办理入库的收入款项,各级国库、经收处要对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和缴款单位予以更正。违反规定,对入库的预算收入不审核,对入库级次、预算科目等方面的问题不指出纠正,实际上是违反规定的工作失职行为;
2、对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的收入款项,各级国库机构、经收处应及时办理划转国库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以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否则,就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3、各级国库机构应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确办理财政收入在各预算级次之间的划分、留解,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入库。在预算收入划分中,将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划为共享收入,将共享收入划为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将中央收入划为地方收入,将地方收入划为中央收入,将上级预算收入划为下级预算收入,将下级预算收入划为上级预算收入都是违反预算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4、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金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库款项和财政专户款项的退付,应遵循属于国家规定退付的项目范围,有权机构审批,按预算收入级次办理,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通过国库或专户办理退库手续,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等原则。违反原则退付不属规定退付收入范围的款项,不按预算收入级次办理退付,未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截留占用申请单位和个人的退付款项,未经批准退付资金,不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而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反映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反映。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退付的;
2、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将所收财政收入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之外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3、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项,办理退库和退付财政专户款项的;
4、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挪作他用的;
5、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收纳、留解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财政专户的;
6、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将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资金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除上述(一)至(五)项以外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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