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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推出为时不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0:40 经济参考报

  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逐步完善

  本报讯近日,央行连续发布两个公告,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月初,财政部也就资产证券化出台了会计处理规定。随着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的逐步完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不足的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装成流动性强的证券,并辅以信用增强措施促进证券的出售。简而言之,就是银行以贷款资产作为担保发行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防范中长期贷款风险。

  央行正在为资产证券化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根据央行近日发布的公告,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央行要求,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对信息披露,央行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此外,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今年3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金融工程,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政策和金融财会问题,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4月份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对一些具体操作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央行连发两个公告的原因。

  财政部门也正在抓紧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面的具体规定。本月初,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在全面规范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适用会计规范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解决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当事人适用的会计标准问题,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从一开始就遵循严格的会计规范。

  据悉,待时机成熟时,财政部还将发布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以系统全面解决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问题。

  来自两家试点银行的消息显示,资产证券化呱呱坠地已为时不远。据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人士透露,国开行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在正处在技术准备阶段,今年第4季度初将正式推出。(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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