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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控股股东可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0:08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作了明确规定。

  这份下发给各上市公司的通知指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
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6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通知说,这份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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