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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担保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10:31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担保分三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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