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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适用《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8:55 新京报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及其费用

  本报讯(记者陈光)国税总局昨日发布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一旦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的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都适用《纳税担保试行办法》,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如果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
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

  国税总局表示,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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