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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规范抵税财物拍卖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9:58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范了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试行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试行办法对流拍后的处理也作了继续降价拍卖和转入变卖的明确规定。在变卖环节,为了既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保证变卖成功、实现税款入库,试行办法对变卖价格的评估、确定,对变卖几种形式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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