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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表决能否挑战一股独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5:05 经济参考报

  本周,万众瞩目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上演关键性的一幕——试点方案将首次接受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近来,随着试点公司方案的公布,公众对对价的高低、试点程序公正与否,存在很多争议。业内专家表示,无论对试点方案持何种态度,希望试点公司的广大流通股股东充分行使手中的表决权,不要以为手中的股权不多,就人微言轻。对于试点方案,每个流通股股东
应该给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

  记者在证券营业部采访中,遇到股民老魏,他正在终端前聚精会神地看着,他告诉记者,他刚刚又对三一重工的股票进行了增持,目的就是为了投票权。

  对于正在改革的股权分置,老魏说,他觉得大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对中小股民的让利太少,他对于现在的方案都不满意。“我获得投票权,就是为了告诉大股东,我不同意。”老魏很坚定的说。

  制度有效性将接受表决检验

  分类表决制度是否合理,从其推出开始就备受市场争议。分类表决制度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犯。但在以往上市公司重大决议的分类表决实施过程中,分类表决似乎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大股东之间的游戏,以往的分类表决几乎没有中小流通股股东投票。本周股权分置改革的分类表决投票率将是一大看点。

  此前,重庆百货(600729)、神火股份(000933)再融资案“表决—被否决—再表决—获通过”的相继上演,机构投资者通过手中的流通股权,主导了分类表决的成败。机构投资者是否和上市公司串通,又令投资者忧心忡忡,有投资者开始怀疑分类表决制的实效。

  有关专家指出,在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通常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标,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很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种条件下,流通股东应该通过分类表决,表达自己的意见。

  基金需要承担道义责任

  基金在分类表决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类表决事实上已经成了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角逐、博弈的舞台。

  以三一重工为例,其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有7家是基金持股且持股量较大,因此,基金的投票直接关系到方案能否通过。据三一重工今年一季度报告,申万巴黎盛利精选基金持有三一重工521.82万股,申万巴黎强化配置基金也持有三一重工73.66万股,合计占有约10%的流通股份。

  根据紫江企业第一季度报告,中信基金旗下的经典配置基金持有紫江企业2204.09万股,占流通股的3.69%。

  对于即将到来的分类表决,多家基金公司表示,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是公司最关注的重点,站在基金管理人的立场,基金公司将遵照合理的思路为投资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但是,还是有不少专家表现出对基金的担心。宝盈基金公司首席经济师刘传葵认为,基金承担着道义责任,手里拿着的是普通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自己只是代人理财,切不能拿此去和任何违法或违背市场良知的其他利益做交换。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胡立峰也表达了同样观点。他预计基金将成为分类表决时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他也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种。在目前开放式基金发行销售困难的局面下,在一些开放式基金规模接近清盘之际,市场非常担心非流通股股东会以认购或申购开放式基金为条件收买基金的投票权。

  还需架起讨价还价桥梁

  分类表决制度需要达到的另一个目的,是让两类股东通过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方案被通过或者被否决,并不是试点改革的结束。试点改革的成功与否,还要看双方股东有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流通股股东把方案否决了,非流通股股东还出不出价?而现在有的试点公司一次就来一个“最后通牒”价,扬言说被否决就不再做了,可能导致流通股股东不敢不投赞成票。

  分类表决制度没有规定参与率,仅仅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流通股股东完全处于被动等待非流通股大股东施舍的困境,方案如何制定他们无权参与,非流通股大股东拿出什么方案就是什么方案,只有投票表决这一条路。

  在连续停牌前夕,试点公司股票出现抢权行情。6月1日,三一重工临近收盘前,股价突然拉升,从19.15元被大单快速拉高到19.68元报收,逆市上涨2.77%,并继续保持高换手态势,换手率达到5.31%。另外三家公司也有相似表现,股价纷纷逆势上扬。

  实际上,“抢权”行情不由使人担心上市公司买自家股票。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让改革试点方案顺利通过,肯定会使出各种办法,而暗中购买公司的流通股就是最主要的手段之一。首批试点股之一的金牛能源,在日前惊曝出的大股东关联方炒作上市公司股票长达6年之久的消息,让投资者感觉到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引导两类股东走向双赢,沟通双方要有协商和妥协的精神。因此,“已经做出了最大的让步”等没有协商余地的说法,只能是占据优势的谈判方的要挟,或者是不想继续谈判和沟通的表现。有关专家指出,在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通常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标,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很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必要给予流通股东更多的话语权。(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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