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资者郭先生在2003年与某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股权委托买受代理协议书》,购买湖北一家公司的股票。当时投资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推介该股票时声称是“原始股”,并且承诺该公司将在最近上市,到上市的时候股票可以翻若干倍的利润。而就在前几天,郭先生突然发现原来的投资咨询公司失踪了,到原来的地址打听也打听不到任何消息。现在郭先
生担心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想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一、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委托买受代理协议书》的一方是郭先生,另一方是投资咨询公司。按照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投资咨询公司代理股权转让应该是超越经营范围,是不合法的。
根据相关法规可以得知“代理股权转让”并不属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所以该《股权委托买受代理协议书》从主体上来看还是有效的。
在签订《股权委托买受代理协议书》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文件,就是投资咨询公司要提供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的作用是证明投资咨询公司有权利与投资者签订《股权委托买受代理协议书》。如果没有这个文件,那么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的股权代理转让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按照我国法律,如果股东不追认投资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
二、是“原始股”还是发起人股?
“原始股”在法律上没有准确定义。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对于郭先生来说,如果他所购买的股票是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郭先生可作为其发起人而取得股票,如果将来公司上市,郭先生手中的股票应该是发起人股。“原始股”的说法纯粹是幌子,广大投资者在做比较重大的投资决定之前,向具有产权交易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如何维权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可以要求查看非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股票的相关批准文件。投资者查看了正式文件后,还可以向出具文件的相关主管部门求证,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
当然投资咨询公司在推介公司股票时会拿着政府批复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骗投资者说“这是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文”。其实,批复“股份公司成立”与“允许对外发行股票”是两个概念,投资者在此不可掉以轻心。投资者一旦发现购买“原始股”后有上当的嫌疑,可尽快找律师咨询。
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发生股权交易纠纷时,一般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诉讼就将成为最后的唯一选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者在办理股权转让后应该尽快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2、在交纳款项的同时要求履行相关的手续,开具相关的证明。
3、协议中注明承诺内容,如果投资咨询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公开上市”等,那么一定要在协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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