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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案终结华为公司获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03:10 新京报

  华为前员工王志骏、刘宁,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秦学军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报讯(记者郭冬颖)5月19日,历时近两年半的沪科案审理结果终于出炉,即维持原判:原沪科公司创建人、现UT斯达康员工王志骏、刘宁系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已被冻结的上海沪科公司账户余额被退还给华为,作为侵犯华为商业秘密的赔偿。

  本案被告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均为华为前员工,曾与华为公司签订过《员工保密合同书》,三人自2001年8月至9月间相继辞职,辞职时也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但同年三人即在上海成立沪科公司,并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合作,之后又于2002年10月,被UT斯达康公司收购,UT斯达康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给予沪科公司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此案在两年半中经过两次审判,终有结果。

  此案由于是少数知识产权案件以刑事方式来处理的案件,且双方公司在通讯业业绩表观均不俗,因此此案在业界震动很大。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认为,现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越来越重视,这个案例对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有现实意义,只在这样才会有更多的研发人员投到更多的产品开发中,才能鼓励更多人去从事原创。

  随后,UT斯达康公司给本报记者发来声明表示,“UT斯达康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很重视技术创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相信,中国绝不会因为某个事件而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高科技人才的人权保障以及法制建设的进程。”而此前UT斯达康公司针对沪科案曾多次呼吁过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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