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帐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
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由于证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可能构成违规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资金和财产一旦转移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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