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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立规防大股东挪用保险资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10:19 经济参考报

  避免重蹈银行、证券、信托丑闻覆辙

  保险业公司治理风险的苗头正隐隐出现。

  “在民营资本居控制地位的保险公司中,有保险公司个别股东企图拿公司当融资平台”保监会官员透露。保监会目前正在制订有关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性文件,目的是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

  这一消息是记者从4月22日在山东济南举行“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公司治理论坛”上得知的。

  最近几年,中国银行、证券和信托业丑闻迭出,深层原因就在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中国保险业正努力避免重蹈覆辙。

  完善治理结构防止保险资金被挪用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指出,保监会将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制定指导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特别是要研究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

  目前,我国保险业仍然是国有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不过,新生的民营资本参与的股份制的保险公司正越来越多。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说,这些公司正处在生存发展初期,“个别股东追求短期利润、急功近利,甚至极少数股东企图用保险公司作为其他企业的融资平台,对此,监管机关应当予以特别重视。”

  “德隆系在金融机构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权利造成的严重破坏,给了我们高度警示。”杨华柏说。他表示,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其经营风险一旦爆发,必将转化为社会风险。如果保险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任意转移资产或者利润,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杨华柏表示,必须对保险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施加更严格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业务致使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董事长、监察人、总经理以及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他认为,在修改保险法时,应考虑借鉴台湾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加重保险公司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经营管理层在公司权力结构中不够受重视,受到股东或者董事会的过多干预和制约,经营管理层对个别股东的违规要求难以违抗。这个问题在股份制保险公司里尤为突出。

  杨华柏认为,保监会的公司治理指引或者标准,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在公司治理的权力制度安排中,应适当制约股东的权力,赋予经营管理层更大的独立性,要鼓励经理层敢于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不执行违法决定,以此作为保证保险公司合法经营的重要一环。为此,必须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规定等办法,拓宽经营管理层和股东双向选择的空间。

  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随着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引进战略投资者,能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打好基础。”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鉴于部分保险公司通过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完善治理、建立约束机制、引进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方面起到了显著效果,应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改革开放以来,中资保险公司与国际资本的合作不断加强。平安、新华、泰康、华泰等保险公司先后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引进了汇丰、摩根、高盛等境外著名的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外方投资者在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作用,提升了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水平。

  总结过去的经验,吴小平指出,保险公司在选择战略投资者时“不仅要注重引进保险公司需要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更要注重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据透露,保监会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重点把握四个原则:一是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体现社会责任的要求,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承担诚信和守法的基本责任。二是透明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信息,切实保护股东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三是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要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更要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稳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控制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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