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再遭学者炮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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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0:32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针对一些银行仍在坚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一些专家在4月20日举办的“提前还贷与信贷市场规范发展”研讨会上,对此进行了强烈抨击。大部分专家表示,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通的,银行不应收取违约金。 “银行要收取违约金,我大惑不解。”从1986年开始就担任银行法律顾问的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说,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是没有任何争论空
孟勤国指出,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提前还贷是在行使合同权利;关于如何理解208条里双方有约定者除外的问题,他表示,借款合同有生产借贷和消费借贷,该项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消费借贷合同,即在消费借贷领域里是不能使用双方约定者除外条款,如果使用了,就是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当他需要贷款买房的时候,他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同时,借贷合同是具体条款,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首先适用于具体条款,而不是一般条款,因此银行也无权拒绝提前还贷。 孟勤国还介绍说,在美国按揭贷款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市民都是可以提前还款的,而且银行既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也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和孟勤国教授持相同看法的还有中央财经大学消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山,何山指出,如果按揭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贷收违约金条款,这是不正确的。如果没有约定,而采取事后补充约定则更不可行。对待消费者提前还贷的行为,作为银行可以收取适当的手续费,但是不能因消费者提前还贷而收取违约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功仁则认为,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是不是构成违约,关键看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208条的规定,除非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特别约定不许提前还贷否则构成违约外,借款人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不构成违约。 但甘功仁指出,这里需要强调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是不是出于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即使有约定也不具有履行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分会秘书长李公田表示,目前银行使用的合同都是格式文本,但格式文本并不太合适当前的购房者,因为老百姓的法律知识还没有达到能够完全领会每个格式条款的程度,让购房者自己看这些约定,可能理解的并不是很清楚,致使他们很随意地就在上面签字。而当问题出现时,又难免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考虑到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也考虑到中国老百姓目前的状况,应尽量地改变这种格式合同,同时杜绝一些霸王条款的存在。(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