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贺文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当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被业界俗称为“金手铐”,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
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这被很多高科技公司拿来作为一种有效激励员工的薪酬方式,因为员工通常只有等企业股票价格高于自己的购买价格时才会行使这种权利。
新通知规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行权时,才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也叫购买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业内人士认为,新通知考虑到了股票期权具有的不确定性,因为员工未来可能行使也可能放弃企业授予他的这种权利。
而对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税;对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需要提醒的是,从今年7月1日起,扣缴人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情况,以免受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