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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理财能否重铸券商信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10:45 经济参考报

  自光大证券2月末推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来,在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11家券商中,相继有6家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面市。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集中亮相,体现了管理层对券商业务发展的大力支持.

  券商以往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理财、非法融资炒股等劣迹,使得券商在整个资本市场中信誉难堪。此次的集合理财产品能否获得市场的认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券商信誉的
又一次验证,尽管这六家券商是证监会所评定的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所谓“优质券商”。

  长期以来,造成中国股市低迷的重要因素中,除了制度性问题外,还有一项就是长期资金供应与扩容不平衡;而场外资金犹豫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缺乏安全的投资产品,无法确保投资者入市后本金的安全性。集合理财产品业务的诞生,开辟了新的利润来源,成为场外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但券商能否借助此次机会重塑券商整体信誉尚需时间来验证。

  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便已经开始了试点阶段。而目前能够开发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都属于资质较好的“创新试点券商”,在同行业中以运作规范、业绩优良著称。鼓励优质券商推出集合理财产品实际上是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中限劣制度的落实。

  作为近年来少有的创新举动,集合理财产品的艰难面世无疑给屡遭重创、信誉大跌的券商理财带来了一线希望。但是,优质券商并没有因为被贴上“创新试点”的标签而免于承担整个券业的信用危机,据某些新的集合理财产品的推广人员介绍,有时业务很难开展,投资者就是担心拿不回自己的资金,所以他们宁肯不要高收益也愿意购买国债等安全性极高的金融产品。集合理财产品安全第一、收益第二

  为了在券业信用危机的情况下能最大程度的吸引投资者,创新试点券商在各自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不约而同地都大打“安全牌”。

  为向投资者充分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这6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都设计有多重保障。其中最大的创新之处就是将自身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起来,主要做法是券商投入自有资金认购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弥补投资者的亏损。据了解,光大证券投入2亿元,长江证券投入1亿元,招商证券投入1亿元,中信证券还投入自有资金,其所认购的份额为除管理人外所有委托人认购参与总份额的3%,东方证券以自有资金认购“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10%并承担有限责任,而且承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当到期计划发生亏损时,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先承担损失。

  在资金的投资结构上,也设置了一定的安全阀。中信证券称,该计划将可投资品种划分为稳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风险类金融产品两大类,前者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后者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高于20%。招商证券“基金宝”主要是通过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等低风险品种进行积极投资,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集合理财计划资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除了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承担损失之外,各集合理财计划的一大卖点还有管理人最大程度地让利,潜在保证客户收益。据悉,东方证券推出的“东方红1号”就承诺年投资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25%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长江证券有关人员也表示,管理人将提取管理费的50%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委托年度收益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时,风险准备金将会先用来补偿投资者。

  一方面,在收益率上优先保证客户收益,另一方面,在费用收取上,管理人也给自己设置了相当苛刻的条件。普遍来看,几只集合理财计划费用收取较低,并且在给客户保证一定的收益率情况下,优先以自身的管理费弥补损失或者从管理费中提取一部分金额作为风险保证金。“东方红1号”规定,如果年投资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25%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年投资收益率大于2.25%的基本收益时,管理人累进提取业绩报酬。

  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对不想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人具有吸引力;和以往券商的保本保底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不再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口头承诺,而是真金白银的参与。为了重建投资者对其的信心、在理财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券商在设计集合理财产品时颇有点不惜血本的味道。市场前景扑朔迷离

  虽然券商在推出理财产品时,作出了很大的牺牲,但其前景仍然扑朔迷离。这首先来自于重要对手——基金的威胁。最大的一个门槛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远高于基金,除中信证券的避险共赢认购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外,其他集合理财一般都是设定在10万元,而基金的认购起点只要1000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集合理财产品客户群体的扩大。在流动性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要比基金差一些,基金赎回资金最长的一周内可以到账,而集合理财产品要经过数月的封闭期后才可以自由流通。

  另外,集合理财产品在销售渠道上无法像基金那样散布全国各地,从现在发行的几个产品看,除了在券商自身网点外,银行方面出力较小。如长江超越理财只在农行的深圳、湖北、贵州这几个地区的网点出售。

  另外,券商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在条款设计方面虽然较充分地体现了灵活性特点,但在产品创新方面仍显不足,而且各家券商推出的产品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在战胜信任危机的同时以创新带动理财业务的发展,是券商下一步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家创新试点券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多数券商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都难言创新,互相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销售前景不是很乐观。

  无论如何,券商毕竟是理财市场中的佼佼者,十几年的发展沉淀了大批人才,券商集合理财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政策的支持,理财市场上已硝烟四起。集合理财产品无疑开拓了券商产品创新的市场。

  尽管券商全力打造产品的安全性,但在基金的竞争下,投资者对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的认同,不仅取决于理财产品发行时所提出的种种安全理念,还在于在今后的实际运作中,券商所能给与投资者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双重有利回报。

  券商只有在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理财产品市场上的出色表现,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也才可能重铸他们的商业信誉。(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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