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18日以来,政府高层首次对证券法修改进行了最明确和最清晰的表态。
4月13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会议提出,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
不论是紧锣密鼓中《证券法》修改,还是股权分置试点的加速推进。管理层的目的很明确,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法修改对市场行情的影响会相对有限。
政策之于市场,是外因而不是内因。从根本上说,决定市场走势最主要的因素应该是宏观经济的运行趋势以及与之紧密相联系的上市公司的业。完善而又发达的证券市场离不开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合格的券商和中介机构。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化解券商风险、提高中介机构的信誉,就要对现有的《证券法》不甚理想以及与现实不合的地方进行修改。虽然,在此次修改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重点,但在实际的立法安排上,在政策与法制两个方面存在着一些壁垒和障碍。政策壁垒
多次参与《证券法》专家论证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证券法》的修改归根结底是市场本位还是政府本位的问题,有一些权力要给市场,有一些权力要归政府。现在需要做的是把这些思路理顺,形成符合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股民利益的修改草案
据了解,此次证券法修改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的突破,分别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政府监管和证券交易。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如何能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李曙光认为,强化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增加证券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尤其重要的,因为目前的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对于证券违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这三种行为,2002年底和2003年,最高法院分别作了两个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而《证券法》第183条,对内幕交易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两项的修改应增加民事责任,让股民能真正得到赔偿。
众所周知,目前证券市场的最大风险来源于券商。如果券商因经营困难而陷入破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将面临极大的威胁。对《证券法》修改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和券商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制、金融产品创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还有证券交易是否单独立法。
在讨论会上,专家们普遍认为对违规行为处罚太轻,现行证券法中注重刑事和行政责任,忽略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申请民事赔偿的程序和保障机制,无疑是最应该大改的地方。证券法修订草案中除了可能建立更加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明确更加可行的损失计算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外,增加累计投票以及代表人诉讼机制,增补对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等,都可望成为修改的重要内容。
但如果加大处罚力度,就要修改《刑法》;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破产机制,并写入了《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而券商却没有破产机制,很显然,证券法修改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制坚冰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会在允许合规资金入市、允许券商融资融券、废除国企炒股禁令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以更好地体现一部资本市场基本法律既规范市场运行,又促进市场发展的立法宗旨。
李曙光表示,金融混业经营是个趋势,《证券法》不可能把分业经营直接改成混业经营,但在个别条款上肯定会有所松动。事实上,保险基金入市,保险法有关内容已经修改了;允许银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未来也可能入市,国务院也对此有了一些特别规定。所以,《证券法》可能会明确规定银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职权,并放宽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国资入市方面,还是会有所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会比以前放宽。至于松动的幅度有多大,如何监管,还有很多要讨论的细节。
分析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年内进军基金业的希望十分渺茫。“如果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就违反了现行《保险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因为存在较大争议,而且也没有列入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保险法》修改草案今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如果通过保险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发起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绕过《保险法》的禁入规定。但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股权占25%以上的主要股东条件有明确限定:主要股东必须“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从目前情况来看,即便是国内最早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也不过持续经营1年而已。由此看来,现行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挡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道无法逾越的“坎儿”。(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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