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建交三银行争先筹备基金管理公司
4月6日是工行、建行和交行应该弹冠相庆的日子,在这一天,它们一同获准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确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如果顺利的话,三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年内就将腾空出世。
工建交三银行引进外资筹备基金
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召开会议,就加快三家试点银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的方案审批进度、加强试点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协调以及跨市场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协商研究,进一步明确了试点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安排。
当日,工行发布消息说,工行从去年以来就对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研究,并进行了积极的筹备工作。目前,工商银行正按照监管部门最新出台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工作。据悉,工行酝酿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工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
建行目前尚未透露筹备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不过,建行将引入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基金管理公司。记者获悉,建行将就相关话题于11日召开记者会。
交通银行有关人士称,交行已向监管机构递交了申请材料,即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将借助交行的品牌优势,以“交银”为名称。基金公司具体地点、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细节还没有确定。该人士称交通银行已经与一些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接触,但不肯透露将会引入的外国投资者的具体名称,并对之前媒体报道的将与交行合作的是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Schroder Investment)和中集集团一事不予置评,他只是强调将借鉴外国投资者和第三方投资者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经验。他表示,在筹备阶段,交行着重进行的是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避免银行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
人民银行表示,首批三家试点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各项审批工作力争在9月底以前完成。这三家试点银行中哪一家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最先获得批准,将视试点行的具体筹备情况而定。
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
尽管不少投资者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抱有很高预期,认为商业银行的基金公司将为证券市场带来可观的增量资金。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
中信基金一位人士就表示,由于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银行系基金在债权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方面会有较大优势,银行对股票市场并不熟悉,在股票型基金上有多大胜算还很难说,其资金很可能选择债市或货币市场等投资渠道,因此短期内不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大的冲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认为,银行系基金公司的设立对股票市场资金供给可能不会起到多大作用。
“工行、建行与交通银行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仅仅是一个试点,短期看来,对市场的影响力度一般。除了因为此三行参与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要到9月底才能通行,而且已经公布的商业银行参与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来看,属于偏债型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对A股市场第二季度的资金不会形成直接的输血效应。”江苏天鼎秦洪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秦洪认为,从资金面上来看,目前A股市场并不缺乏资金,“保险资金已直接入市,今年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的资金可能高达600亿元,这足以发动一轮中级弹升行情。但事实上,A股却从1300点回到了1200点甚至是下方,说明保险资金来了河边,但却未能饮水,原因何在,不是资金不够,而是看不到可供投资的股票。”
“商业银行多年以来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方面具有强大的经验和人才优势,在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初期,可能更多倾向于设立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之后才逐渐涉足于股票型基金。而且,目前市场正处于弱势调整格局中,因此存在着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即便设立股票型基金,也会更加追求安全性。因此,在短期之内,商业银行的基金公司不会对股票市场进行大规模投资操作。”北京首证的一位人士认为。“从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再到商业银行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金融业三大领域:证券、保险与银行有了共同的利益和发展目标。从中长期来看,这对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位基金界人士对记者说。
《证券法》修订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银行以设立基金踏进混业经营的门槛,这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不相一直,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日曾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应为金融综合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
市场上也开始猜测《证券法》的修改会否涉及分业经营、会否修改银行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等措施。现行的《证券法》中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现行《证券法》是在极力强调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但从中国股市的历史情况来看,其涨跌演变都与银行资金的流入流出有关。
“《证券法》的修改中涉及分业经营,会否修改银行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等措施的信息一旦得到确认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在未来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面,将迎来一个庞大的群体--商业银行。对于场内资金而言,将会起到打气的作用,至少可以刺激人气的影响。甚至不排除这批商业银行参与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充当利益协调者,主动参与协调证券法的修改。”秦洪说。
不过,近几年,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早已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1999年8月,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0年2月,人行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今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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