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
应针对不同交易状况,实行弹性印花税。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证券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因此就不应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证券交易。总体思路是,继续对买卖双向交易行为征税,为未来开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和融券卖空交易预留政策空间。根据证券的目前交易价格与前市收盘价的波动幅度,来确定税收征收制度,并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
这样,在上涨时,买方将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在下跌时,卖方则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避税的动机,鼓励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另外,目前对于A、B股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证券交易所的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投资基金的交易则予以免税,场外的国有股权和法人股交易实际上也没有征税,造成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人和个人却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法人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也很容易出现漏税的情况。这与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潮流显然不符。同时,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计税制,因此在税率上也是不公平的。建议取消对个人的股息红利税。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刚:
金融创新如果是市场所需要的,税收就应该给予扶持。但金融创新的成功与否关键还是要看它本身的生命力和吸引力,运作是否规范。税收本身只是制度环境,而环境是不能经常调整的,要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因此,出台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一定要经过慎重研究。同时,作为政策制定者,在出台一项政策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对收入的影响,同时也会考虑让出这块收入的必要性有多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国九条”六个专门小组中,其中一个就是落实资本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目前我们已经先后出台了降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所以客观来看,交易佣金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平均水平,降低印花税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现在需要考虑的是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二是对证券公司合并纳税的问题;三是对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税收优惠问题。税制改革本身就带有一些尝试的性质,所以现在不应该看哪些放弃,而是要看哪些对市场发展更有利,哪个更合理,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培养的税源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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