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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扣财产规定不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01:09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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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导致恶意逃债人“理性违规”

  作为商业银行总行行长里的惟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招行行长马蔚华此次携八项议案抵京。他表示,作为来自银行界的一名人大代表,同时又作为深圳银行同业公会主席,做了
很多搜集,反映的问题也都是目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颇具共性的问题。在他的议案中,大部分是与银行的经营有关。

  马蔚华带来的这八项议案是,关于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七条制定补充解释的议案;关于建立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立法体系的议案;关于对保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的议案;关于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立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渠道的建议;关于调整金融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认定条件的建议;关于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马蔚华带来的第一个议案,正是目前房地产业和银行业都在高度关注的问题,近日有报道称,由于该规定的执行,全国商业银行的房贷普遍收紧。

  马蔚华表示,这一规定规范了法院在执行中的查、冻、扣行为,特别是强调了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在依法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进步。但是由于其中第六、七条规定不够全面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诱发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债权人抵押权益的实现,并进而影响整体房地产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马蔚华说,至2004年10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高达1.71万亿元,目前不良贷款率为0.12%,属于商业银行质量最好的资产。

  但是,由于《规定》的相关条款界定不清,可能导致恶意逃债的人“理性违规”,对这1.71万亿贷款及未来新增住房贷款的安全性产生极大隐患。

  马蔚华在议案中提请最高法院出台补充司法解释,他建议对《规定》的第六、七条的增补规定是:当被执行房产为抵押房产时,若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依法为该债务(包括已做预抵押登记)的房屋申请拍卖、变卖、抵债,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3个月房屋居住权应当得到保障。此外,马蔚华还建议,《规定》第六、七条以及补充后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自2005年1月1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报记者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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