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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插手”央企法律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0:2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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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案件需向国资委备案

  本报讯(记者贾浩森)国资委日前宣布,自3月1日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根据该《办法》,央企作为诉讼当事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以及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央企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案件,都为该办法管辖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国资委将负责指导央企做好此类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中国社科院微观经济研究室主任韩朝华认为,实行向国资委备案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此举是国资委加强监管及“扩权”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央企在诉讼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韩朝华指出,央企在重大诉讼中有三种可能会造成资产流失:首先是央企败诉后依法赔偿时赔偿不当;其次是诉讼双方相互串通,央企故意败诉,导致央企赔偿;第三种是当央企利益被损害,赢得诉讼时,本可以追索对方赔偿,但没有积极去追索赔偿。

  至于《办法》中提到的“国资委负责指导央企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韩朝华分析,这可能意味着国资委将更多地替企业出面,与有关诉讼方进行协调。他表示,以推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初衷的国资委,现在正向“把国企做大做强,加强监管”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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