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投资理财 > 正文
 

使用国外贷款须按“规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0:25 新京报

  推荐专题:

  国际金融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未纳入国家有关部门所编制规划的项目不得向国外提出贷款申请

  本报讯(记者庄士冠)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加强对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发改
委昨日对外公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今后将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这一规划。对于未纳入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该办法适用于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同时,鼓励境内企业、机构、团体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而对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又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转为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其中,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发改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该办法已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