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日前,张卫星发表署名文章称:在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就“一定要解决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达成普遍共识后,下一个问题就是“怎么解决股权分置”。
对于中国股市特殊的股权分置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市场讨论,持续了五年时间了。笔者也经历了从“纸上谈兵”到现实中实践操练的转换。
从2003年开始,笔者到全国各地走访了40多家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遇到了各种复杂问题,针对不同上市公司分别设计了各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方案。根据实践走访后积累的经验看,其实中国股市极其复杂的股权分置问题,其解决之道不外乎“定股”与“定价”两类方案。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简单讲是将同一上市公司内的“不同股不同价”的两类股票,技术改造为“同股同价”的统一股票———普通股。从“不同股不同价”到“同股同价”有两条大思维道路“定股”与“定价”可供选择。
“定股”思路
定义:因为“股权分置”导致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产权关系不清。
为解决此问题,从“不同股”问题入手,采用技术手段将两种股票改变为“同股”,而“同价”问题由全可流通市场去确定,简称“定股法”。
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进行清算,以各类股东向股份公司投入的实际资本额的比例关系,重新确定各类股东的股份数量。
“定价”思路
定义:从两种股票“不同价”入手,对已经形成事实的两类不同股票的分别界定利益价格,将不同利益价格确定后,按比例将两类股票技术处理为“同价”股票,并由此解决“同股”问题,简称“定价法”。
原则:因为“股权分置”导致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产权关系不清,为解决此问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两类股东的股票分别进行价值测算。由两类股票不同价格的比例关系,进行股权结构调整解决股权分置的设计思路。
非流通股的定价权由非流通股股东自己掌握,自己给自己的东西定价可避免产生过多争议。但非流通股股东享受非流通股票定价权的同时,必须要受到制度制约,即“可流通权”由流通股股东掌握。
对于流通股股东利益界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采取五年或三年流通股股票的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界定为全体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保护价格。这个数据来源比较客观和不易被操纵,也比较容易得到各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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