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除12后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也应纳税
陈二厚 新华社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对奖金征税具体的
计算方法,公众尚不太理解。为此,记者7日采访了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这一政策作了解读。
问:哪些收入可作为一次性奖金?是否有时间和次数要求?
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问:现在,社会上对如何按照新办法进行具体计算,尚有歧见。
能否详细说明?答:按照新的办法,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问:按照新办法,纳税人可得到多少实惠?
答:应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假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应纳税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应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850元。显而易见,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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