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调低 职工的年终红包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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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17:3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马佳 通讯员 何健辉)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意味着发到纳税人手上的税后企业年终奖红包将比以前“厚”了。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通知》的文字虽然晦涩了一些,但税务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数字说明了一切:某人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取得当月工资2000元。按新办法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48000÷12×15%-125)×12=5700(元)。当月工资2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000-1200)×10%-25=55(元)。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合计:5700+55=5755(元)。若按老办法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48000×30%-3375=11025(元)。当月工资2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000-1200)×10%-25=55(元)。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合计:11025+55=11080(元)。新老办法税差:11080-5755=5325(元)。 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往往有年底发放两次奖金的惯例。针对这种现象,《通知》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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