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立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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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9日 04:42 新京报 | ||||||||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规则》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资商业银行要想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除了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政策性银行则须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须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