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997年,刘女士与丈夫离婚,4岁的儿子由丈夫抚养,所有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一套房产全归丈夫所有。
半年后,刘女士与前夫又同居,直至上个月。同居期间,刘女士借钱,以个人名义又
近一个月来,前夫不归家,电话也打不通。刘女士担心,前夫会要求“分享”这套房产。说法:
根据刘女士所说情况,她与前夫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同居期间,他们添置的财产应当参照《婚姻法》有关财产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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